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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17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
2016年10月7日,南京市正式下发调整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重新界定了筹资标准,规定增加的部分均由财政补助承担。此外,准新生儿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下面,人人保将为您带来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根据南京市的相关政策,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2017年度医保费缴纳时间为今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2017年1月1日起享受2017年度医保待遇,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不享受2017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其中,2017年度南京市居民医保筹资和财政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由860元/人·年提高至90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500元/人·年,个人缴费400元/人·年。
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910元/人·年提高至9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80元/人·年,个人缴费480元/人·年。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580元/人·年提高至63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80元/人·年,个人缴费150元/人·年。
大学生筹资标准由550元/人·年提高至60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80元/人·年,个人缴费120元/人·年。
上述四类人群的个人缴费标准均与2016年度相同。参保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肢体、智力、精神及盲残)、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子女、孤儿参保,个人不需缴费,参保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一年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9万元。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可增加到36万元(至少连续缴8年)。如果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如果个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大,还能享受大病保险,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为一个学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现暂定为2万元。对2万元以上的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办法如下:2万元以上到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以上到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鉴于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因此,人人保建议南京市的参保居民连续、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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