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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怎么调整的
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怎么调整的?按《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要求,咸阳市根据实际调整了工伤险的待遇标准,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增加260元。
调整范围和对象2018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每人每月增260元标准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每人每月增180元标准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60元的补足到1260元。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回乡,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由老标准的1060元调整为1140元,增8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由老标准的930元调整为1020元,增9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100元,老标准为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80元,老标准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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